罪犯马忠孝,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小学文化,工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三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忠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琼刑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罪犯马忠孝于2004年11月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3次减刑,2006年12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马忠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忠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马忠孝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12个综合表扬,其中1个立功奖励换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忠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忠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