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家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家钦,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金人民币10960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罪犯陈家钦于2007年4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得2次减刑,共减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以罪犯陈家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家钦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家钦应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9609元,法院已对其终止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家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家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