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跃进,男。199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献飞,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跃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跃进及辩护人周献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胡跃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知道胡录卫偷手机之事,没有与胡学东、李靖将胡录卫从出租车上拉下,殴打胡录卫后其对胡录卫实施过抢救行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胡跃进虽实施过殴打,但胡跃进的伤害行为并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胡跃进未参与整个殴打行为,且事发后实施过抢救行为;胡跃进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胡跃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胡跃进及胡学东、朱忠亮、李靖等人在永康市丽州商城前发现坐在出租车里的被害人胡录卫,因胡学东怀疑胡录卫偷了其手机,胡学东及胡跃进、李靖等上前将胡录卫从出租车上拖下并拳打脚踢,后经胡学东提议,三人又和朱忠亮一起将胡录卫带至附近九铃东路3013-2号506室朱忠亮租房内,进房后被告人胡跃进及胡学东、朱忠亮、周志海(已判刑)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胡录卫身体多处持续进行殴打,猛锋(另案处理)也进来也进来用凳子和凳脚砸被害人头、肩部,致使被害人胡录卫多次出现抽搐并口中出血、口吐白沫等情况。期间,胡学东、胡跃进等人采取掐人中的方式对胡录卫进行救治,后又将胡录卫抬下楼放在国贸大厦边地上,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救护车到现场检查后发现胡录卫死亡,被告人胡跃进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录卫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胸腹部致颅脑损伤、肺震荡伤死亡。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胡跃进在瑞安市塘下镇工业区格雷玛瑞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或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胡学东、朱忠亮及不认识的一高、一矮共四人将胡录卫带入房间,这四个人都打过胡录卫的。期间,还另有几个男青年上楼进入过房间,一会后即离开。后还让胡录卫写了欠条。胡录卫被打后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情况,胡学东等人就将胡录卫抬下楼。矮个子男青年等人去打过120、110电话,由于未能打通矮个子男青年就让胡学东过来打电话,除胡学东外其他人都离开了现场。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周志海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晚有六七个人推着一个人进入了周志海的租房,然后还用脚踢被他们推倒的那个人,边踢边骂的。由于他们不停地大人,其害怕就跑出去了。周志海跑出来后又回去拿过传呼机,过来一会周再追上来时对其讲他也去踢过对方的。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一辆柳州五菱车停在其电话亭前,有一个青年下车讲去打,而后四五个男的、一个女的从商城大门往桃源路方向去了,过了约五六分钟,他们回来上车离开了。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胡录卫之兄。2011年10月9日夜,西竹园人阿东与另一个石柱人到其家里要钱,说手机被胡录卫偷了。同月11日上午,童根革打电话给其说昨晚胡录卫被那些人抓去了,可能打得比较严重了。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01年3、4月份,胡学东到其店里购买过一只旧的飞利浦828手机。6、同案参与人胡学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1年10月8日,胡录卫在其租房内玩其的飞利浦手机,等其上完厕所后发现胡录卫和手机都不见了。案发当日,其与周志海、朱忠亮、胡跃进找到胡录卫,并一起将胡跃进从出租车上拉下,后将其带到朱忠亮的租房,四个人都打过胡录卫。期间还来了其他一些人,现场也有一根断了的木棍在那里,应该是有人用木棍打过。胡录卫被打后全身抽筋、呕吐,于是其就去拨打120、110,等救护车到了之后发现胡录卫已死亡。7、同案参与人朱忠亮的供述,证实胡学东曾对其说过胡录卫偷他手机之事。案发当日,李靖发现胡录卫,后胡学东、胡跃进等人一起将胡录卫拉到其的租房,周志海与一女孩在租房内,见众人对胡录卫拳打脚踢,女孩与周志海离开了租房。后周志海返回租房,并打了胡录卫脸部几拳。此后外面进来几个男青年,其中一个用圆凳打了胡录卫。胡录卫被打后数次抽筋,于是众人将胡录卫抬下楼,并拨打120、110电话,等医生到了后发现胡录卫已死亡。8、同案参与人周志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某在其出租房内,晚10时许,学东、阿靖、跃进、忠亮四个人带了一个男青年过来,陈某就跑出去了,其也跟着跑出去。等其回到租房,看到阿靖和跃进在打那名男青年,其也上去打过。在此期间,还有其不认识的其他人进来过,这名男青年被打后出现了数次抽筋。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1年10月11日23时40分至次日19时30分,永康市公安局对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东侧大门前、永康市九铃东路3013-2号506室分别进行了勘查,并记录了现场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胡跃进对本案的相关案发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胡某甲辨认,确认本案的死者系其弟弟胡录卫。11、法医学尸体检验解剖报告及尸体照片,证实胡录卫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胸腹部致颅脑损伤、肺震荡伤死亡。1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4月25日,同案参与人胡学东、朱忠亮、周志海因本案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13、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1998年12月9日,胡跃进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0年2月6日刑满释放。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其他参与人的去向情况。16、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胡跃进的归案过程。1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胡跃进因本案于2002年1月24日被上网追逃,2012年11月5日抓捕后被撤销追逃。18、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胡跃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胡跃进已按协议履行赔偿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跃进的行为表示谅解。19、被告人胡跃进的供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跃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跃进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跃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跃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晓鸣人民陪审员:顾明华代理审判员:吕强
代书记员:斯蓓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