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西中,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辩护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西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西中及其辩护人李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黄西中与同村村民丁X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西中用手对丁X左面部打一巴掌,致丁X左耳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丁X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西中赔偿被害人丁X各项经济损失4000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黄西中的民事、刑事责任,对其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西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丁X陈述、证人黄X、韩XX、韩XX、陈X等人证言及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08012号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西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西中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西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西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存春审判员:王仁地审判员:沈小平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