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照恒,又名刘兆恒、刘恒,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照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照恒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照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