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二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二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二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二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