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朋,又名王鹏,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作出(2008)任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