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定平(曾用名周游),男,19××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兴安县,身份证号码:×××26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江××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定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视频资料;协议书、收条;鉴定结论;证人唐某、余某某、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王利明的陈述;被告人周定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定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定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肖长青
代书记员:马健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