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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韦╳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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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涧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韦X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韦X江驾驶小轿车从平果驶往田东,途经那豆收费站时不交费欲强行通过,被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拦下。被告人韦X江交纳过路费后,下车对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韦X江返回驾驶室取出一把砍刀,收费站的副站长黄X座等人见状顶住驾驶室的车门不让其出来,并劝其驾车离开。被告人韦X江无法下车,持砍刀从车窗口向车外砍划,将被害人黄X座额头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X座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韦X江的亲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黄X座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X座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座陈述,证人阳X、马X、罗X良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平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韦X江辨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黄X座出具的收款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X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和被告人韦X江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韦X江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韦X江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X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乃桢

书记员:潘巧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