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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环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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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玉环,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玉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环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玉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环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此定如下:对罪犯李玉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