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百行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百行,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宿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百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月梅经济损失20000元。王百行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改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2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4月2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百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百行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10年9月25日因打架被记过处分,2011年6月27日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负有主要责任被扣5分;2012年3月19日因与他犯打架被严管集训,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百行在服刑期间,曾因打架被记过处分及扣分、严管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百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