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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訾勉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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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訾勉,曾用名訾棚兵,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8日作出(1996)滁刑初字第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訾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灿章经济损失500元。訾勉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6日作出(1996)皖刑终字第6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1999年7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8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4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9年2月1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訾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訾勉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12年4月1日动手殴打他犯被扣2分,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訾勉在服刑期间,曾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訾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