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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志伟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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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志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曹志伟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慧霞、张光华、张局、张群星:被害人张成林丧葬费955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光华为2927.35元,张局为5854.7元,张群星为10245.72元;死亡补偿金为81089.6元;医疗费11429.86元。曹志伟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曹志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志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