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9日作出(2002)宿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文秀经济损失10000元(已交付5000元)。陈伟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7月1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8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