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宪,男,1980年11月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敦化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宪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敦化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宪在敦化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12.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敦化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崔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崔宪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化文审判员:金虎信代理审判员:朴龙哲
书记员:李文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