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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朝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1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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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放火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付朝宽,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朝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朝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