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崔淮清,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房屋一套。2011年2月,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同意将上述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随后,原告独自还清剩余房贷,房屋产权证书也于2011年9月6日办理登记在原告名下。然而,被告却始终强占房屋,原告多次要求其腾房,其至今拒不腾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丧失固定居所,只能在他处租房漂泊。综上,原告认为,上述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如今该房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也是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腾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状没有把事情说清楚,原、被告在2月份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其中一份约定涉诉房屋归被告所有,另一份没有经过相关机关认可,是违背法律的,且买房的钱都是被告父母出的,之后的还贷只有几千块钱,也是被告出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因为被告调离了售房单位,故所有的手续原告都办理在其名下,但是房款都是被告父母出资的。现原告将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办理在原告自己的名下,是侵权行为,包括房屋装修及空调的购买都是被告父母出资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没有婚生子女。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房屋一套。2011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西安市某某一路**某某小区******房屋**及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家具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50万元(在2011年3月31日付清)。双方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及银行存款,西安市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住房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2011年2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所有的西安市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之前在民政局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作废。2011年3月1日。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签写了一份借条:今借张某某购房款51万元,并于2011年4月起开始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还款第一、二年内,每年还款额不少于三万元,即每月不少于1250元,第三年起每年还款额不少于四万。如果总还款时间超过十年,则必须卖掉住房补清剩余款额。注:此借款为2003年至2010年间的总借款额。另查明,张某某系被告张某的父亲,在原、被告购房期间,张某某及其爱人多次借钱给原、被告。2011年9月6日,原告还清了剩余房贷,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书。现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借条、两份离婚协议书、房产证、银行转款存根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父母帮其出大部分资金,并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份协议书的处理意见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的。因第二份协议书是对第一份协议书的变更,故在具体履行时,应以第二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准。按照原、被告的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腾交房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的父亲张某某在购房及装修时,曾借给原、被告的许多现金一节。因原、被告已经给其出具了51万元的借条,该行为表明上述51万元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共同予以偿还。被告之父亲张某某可以向原告及被告共同主张,由其共同偿还为宜。另因为被告之父借款给原、被告的行为是借款法律行为而不是投资或者共同购买行为。故该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共有而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故对被告关于该房屋有其父亲出资而不愿意腾交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某某一路1号某某小区5幢1单元11004室的房屋腾交给原告程某某。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天鲁审判员:景振宇代理审判员:石娟
书记员:李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