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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海平与许之付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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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海平。被执行人:许之付。

申请执行人许海平与被执行人许之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王一帆审判员:袁雪峰

书记员:杨公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