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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加红与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怀民一初字第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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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加红,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3日,原告黄加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加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加红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加红负担。

审判员:张乃多

书记员:路宇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