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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陈学英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邯市刑终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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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学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大名县人。2008年12月至案发前任大名县大名镇财政所所长兼会计。2011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审理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学英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90729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90729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学英不服,以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学英及其辩护人苗双奎、杜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军审判员:苏宏涛审判员:闫艳

书记员:王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