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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东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郓商初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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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经理。被告李东江,男,42岁,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尊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传喜

书记员:周全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