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培田,经理。被告:刘保祖,男,汉族。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国云
书记员:王亚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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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培田,经理。被告:刘保祖,男,汉族。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国云
书记员:王亚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