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租下沙井街道某电子有限公司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经营深圳市某鑫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为深圳市某鑫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后因经营不善,被告人王某无法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及员工工资。经查,共拖欠公司84名员工共461,639元工资未支付。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离开公司并关闭自己的手机,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后公司员工向劳动部门报案,劳动部门于2012年11月12日、13日多次电话、短信息联系被告人王某,并通过在报纸上发布通告、在厂房粘贴通告等方式责令被告人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王某仍不支付。2012年11月13日,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垫付了73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03,545元。2012年12月15日,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属的深圳市现地实业有限公司垫付了11名元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8,094元。2013年1月25日,广东雍某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深圳市某鑫电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了拍卖,拍卖款为236,250元。201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家属向某电子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5.5万元。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家属向某电子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万元。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家属向某电子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300元,向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资款人民币58,0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大部分垫付的工资款,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海涛
书记员:叶剑敏(兼) 书记员:张雪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