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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全云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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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拐卖妇女、儿童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全云,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了(2010)安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全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全云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受到2次嘉奖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云留所服刑以来能服从所领导和管教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管教干部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2次受到嘉奖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惩月考核表、罪犯思想汇报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全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全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