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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光辉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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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光辉,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夺罪,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0)平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郭光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光辉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靳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