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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敏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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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姚敏,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晋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泉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7月19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讯问了罪犯姚敏。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姚敏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姚敏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提审询问笔录、现金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平溪司法所和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姚敏家庭关系融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稳定的收入,有固定住所。其哥哥姚平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监督,并签订了假释担保书。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