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大学,男,生于1986年10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以(2009)亳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大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大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大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大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大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