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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庆杰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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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庆杰,男,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以(2009)杜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庆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庆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庆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庆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庆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