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斌,男,45岁,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渭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经本院(2009)宝中法刑二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斌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法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代理审判员:陈瑾慧
书记员:唐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