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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軄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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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荣,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门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黄荣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6)通中刑二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06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1627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或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