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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国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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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国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国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