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小亮,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3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雷小亮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小亮,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小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