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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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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林,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沙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