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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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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