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振云,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5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赵振云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赵振云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振云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振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