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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袁春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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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袁春光,男,28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春光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四月一日、二0一0年七月五日,分别经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78号刑事裁定、(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袁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春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18个积极,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袁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春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审判员:贾建设

书记员:吕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