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记海,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佛禅法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记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何记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记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次嘉奖,2011年11月、2013年1月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记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记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