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亮携带一把折叠刀与一男子(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铜古中路5号星空网吧,后趁被害人王某不注意将王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U8818型手机(约价值800元)盗走。王某及其朋友邱某某等人发现手机被张亮二人盗走后即上前追赶,张亮持刀威胁并推打王某等人,后张亮二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通过查看星空网吧的监控录像锁定张亮,并于同日21时许在上角顺源丰商场附近将张抓获,在张身上缴获作案刀具。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手机。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证据录像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入所体检表,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监控录像,户籍证明,被告人张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亮当庭表示认罪,但是辩称自己没有拿刀威胁被害人,只是骂了对方几句,叫被害人王某等人不要跟着他。经查,被告人王某的陈述称被告人张亮拿刀指着她并推了其一下,证人邱某某也称其本人被张亮差点推倒,并称后被害人王某对其说对方拿着刀,不要再追了。公安人员在抓获张亮时,也当场缴获了作案的刀具。因此,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亮持刀威胁并推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张亮关于其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只是骂了几句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亮适用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亮是盗窃后又持凶器抗拒抓捕,属于转化型抢劫,涉案财物未能缴回,应在以上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亮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亮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当庭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上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年富人民陪审员:伍乃仁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邝中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