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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江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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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南,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江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江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灿钟人民陪审员:李海娣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钟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