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富,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武宣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以(2009)怀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蚌刑终字第0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覃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