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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窝藏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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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且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