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立,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以(2010)相刑初字第0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淮刑终字第0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