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绍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绍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绍新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绍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绍新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