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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严顺强、刘李抢劫刑事判决书

(2013)简阳刑初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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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顺强,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李,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顺强、刘李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顺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顺强、刘李共谋抢劫并准备了刀和封口胶。二被告人来到简阳市简城镇南门,乘上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川M667**号出租车,让被害人曾某某驶往简阳市三岔镇,二被告人乘车到达简阳市三岔镇后,又让曾某某驶往简阳市新民乡。在行驶至新民乡藕堰村6组地界时,二被告人持刀对曾某某进行威胁,因曾某某反抗,二被告人用刀将曾某某肩部、腹部多处刺伤,劫得曾某某现金500余元和手机一部。二被告人又用封口胶将曾某某双手捆绑,将其推到车后排。其后,二被告人驾乘该出租车,挟持曾某某行驶到简阳市丹景乡张家沟村2组三岔水库环湖路段,因出租车熄火,二被告人逼迫曾某某下车。曾某某下车趁机逃脱并到附近村民家中用电话报警。被告人严顺强、刘李遂弃车逃逸。经鉴定,川M667**号出租车价值36462元。2013年7月4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将被告人刘李抓获;2013年7月11日在四川省剑阁县张王乡将被告人严顺强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顺强、刘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简价认鉴(2013)19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挡获经过,被告人严顺强、刘李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顺强、刘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严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顺强的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李的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雨人民陪审员:葛春华人民陪审员:李义琼

书记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