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荣超,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荣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4月、2012年10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易荣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荣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易荣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荣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岺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