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崇兵,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姚崇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崇兵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崇兵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35.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崇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崇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