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永林,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127305.25元。2008年6月10日、2011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永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永林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3.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永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永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