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儿子。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闫志明(在逃)、王兵锋(身份不详,在逃)因生活拮据密谋抢劫。后三人来到离石区和平街吕梁电视中学门口附近,看见马跃园独自行走,三人便将拦劫要钱,马跃园称身上没钱,后三人并强行搜身,在未搜到任何财物的情况下才让马跃园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受害人马跃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马彩平、刘海梁的证言;4、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对他人进行搜身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年龄较小,积极缴纳罚金等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高福明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