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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冷培军、张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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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培军。2012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刘文其。被告人张义。1993年5月6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8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经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7月13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4月20日止。2013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陈日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培军、张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冷培军及其辩护人刘文其、被告人张义及其辩护人陈日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上旬,被告人冷培军、张义、叶腾、雷贵州(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张义负责踩点和接应,冷培军、叶腾、雷贵州则准备了砍刀1把、匕首2把及蒙面布、手套、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同月10日20时30分许,冷培军、张义、叶腾、雷贵州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解放北路81-6-7玉婷阁附近,由张义先至玉婷阁内查探情况,再由冷培军、叶腾、雷贵州头戴鸭舌帽、蒙面持刀闯入店中,冷培军、雷贵州持匕首劫持玉婷阁售货员阮某、郑某甲,叶腾则持砍刀砸碎玉婷阁内的1玻璃柜台,从中抢得金戒指14枚,后冷培军、叶腾、雷贵州速逃离现场,按事先约定冷培军由张义接应,与叶腾、雷贵州分头逃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汽车站汇合后逃离台州。后冷培军、叶腾、雷贵州将其中赃物金戒指3枚在江西省九江市销售后,得赃款700元;另将赃物金戒指8枚销售给翁某后,得赃款1000元;剩余3枚金戒指,雷贵州分得2枚,叶腾分得1枚后将其送给姐姐叶某乙。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冷培军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张义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赃物金戒指9枚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培军、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出货单、销货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证人阮某、郑某甲、张某、翁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同案犯叶腾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培军、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蒙面持刀抢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1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576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冷培军、张义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义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义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冷培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冷培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冷培军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不是从犯;且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冷培军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冷培军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义参与预谋,在实施中的具体行为仅是不同分工,其他所辩属实,故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财产、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培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止。罚金、赃款、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陶厘聂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