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国举,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国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樊国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3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樊国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煜审判员:李栎代理审判员:何丽萍
书记员:王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